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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
弘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當賢
被告
新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坤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邁揚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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