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四五號 聲 請 人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 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四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玖萬陸仟陸佰元 │UE二五八六三二│ │ │ │司 許忠明 │行 │ │ │五 │ │ ├─┼─────────┼─────────┼───────────┼────────┼────────┼──┤ │2│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叁萬壹仟伍佰元 │UE二五八六三二│ │ │ │司 許忠明 │行 │ │ │九 │ │ ├─┼─────────┼─────────┼───────────┼────────┼────────┼──┤ │3│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貳萬叁仟陸佰貳拾│UE二五八六三三│ │ │ │司 許忠明 │行 │ │伍元 │0 │ │ ├─┼─────────┼─────────┼───────────┼────────┼────────┼──┤ │4│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伍仟柒佰伍拾│UE二五八六三三│ │ │ │司 許忠明 │行 │ │元 │一 │ │ ├─┼─────────┼─────────┼───────────┼────────┼────────┼──┤ │5│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貳萬壹仟伍佰貳拾│UE二五八六三三│ │ │ │司 許忠明 │行 │ │伍元 │二 │ │ ├─┼─────────┼─────────┼───────────┼────────┼────────┼──┤ │6│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貳萬元 │UE二五八六三三│ │ │ │司 許忠明 │行 │ │ │六 │ │ ├─┼─────────┼─────────┼───────────┼────────┼────────┼──┤ │7│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貳萬零叁佰柒拾元│UE二五八六三三│ │ │ │司 許忠明 │行 │ │ │七 │ │ ├─┼─────────┼─────────┼───────────┼────────┼────────┼──┤ │8│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貳萬貳仟壹佰柒拾│UE二五八六三三│ │ │ │司 許忠明 │行 │ │陸元 │九 │ │ ├─┼─────────┼─────────┼───────────┼────────┼────────┼──┤ │9│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壹拾肆萬壹仟柒佰│UE二五八六三四│ │ │ │司 許忠明 │行 │ │伍拾元 │二 │ │ ├─┼─────────┼─────────┼───────────┼────────┼────────┼──┤ │0│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壹仟伍佰伍拾│UE二五八六三四│ │ │1│司 許忠明 │行 │ │元 │三 │ │ ├─┼─────────┼─────────┼───────────┼────────┼────────┼──┤ │1│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柒萬壹仟肆佰元 │UE二五八六三四│ │ │1│司 許忠明 │行 │ │ │四 │ │ ├─┼─────────┼─────────┼───────────┼────────┼────────┼──┤ │2│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貳萬貳仟元 │UE二五八六三四│ │ │1│司 許忠明 │行 │ │ │七 │ │ ├─┼─────────┼─────────┼───────────┼────────┼────────┼──┤ │3│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叁仟玖佰玖拾元 │UE二五八六三四│ │ │1│司 許忠明 │行 │ │ │九 │ │ ├─┼─────────┼─────────┼───────────┼────────┼────────┼──┤ │4│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貳仟叁佰伍拾柒元│UE二五八六三五│ │ │1│司 許忠明 │行 │ │ │0 │ │ ├─┼─────────┼─────────┼───────────┼────────┼────────┼──┤ │5│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肆仟陸佰貳拾元 │UE二五八六三五│ │ │1│司 許忠明 │行 │ │ │一 │ │ ├─┼─────────┼─────────┼───────────┼────────┼────────┼──┤ │6│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貳仟壹佰捌拾│UE二五八六三五│ │ │1│司 許忠明 │行 │ │元 │五 │ │ ├─┼─────────┼─────────┼───────────┼────────┼────────┼──┤ │7│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壹萬伍仟捌佰貳拾│UE二五八六三五│ │ │1│司 許忠明 │行 │ │肆元 │六 │ │ ├─┼─────────┼─────────┼───────────┼────────┼────────┼──┤ │8│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拾陸萬零玖佰陸│UE二五八六三五│ │ │1│司 許忠明 │行 │ │拾伍元 │二 │ │ ├─┼─────────┼─────────┼───────────┼────────┼────────┼──┤ │9│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叁拾萬伍仟柒佰陸│UE二五八六三四│ │ │1│司 許忠明 │行 │ │拾元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