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八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 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八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達易工業社 洪淑美│台北銀行豐原分行 │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叁仟玖佰伍拾玖元│0000000 │ │ ├─┼─────────┼─────────┼───────────┼────────┼────────┼──┤ │2│達易工業社 洪淑美│台北銀行豐原分行 │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柒萬零伍佰元 │0000000 │ │ ├─┼─────────┼─────────┼───────────┼────────┼────────┼──┤ │3│陳世斌 │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 │貳仟玖佰肆拾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4│佳暐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肆仟捌佰叁拾元 │0000000 │ │ │ │司 │雅分行 │ │ │ │ │ ├─┼─────────┼─────────┼───────────┼────────┼────────┼──┤ │5│郭建華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 │壹拾萬元 │0000000 │ │ │ │ │雅分行 │ │ │ │ │ ├─┼─────────┼─────────┼───────────┼────────┼────────┼──┤ │6│協王企業社 林文峯│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大│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伍萬壹仟元 │0000000 │ │ │ │ │里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