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八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八0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八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達易工業社 洪淑美│台北銀行豐原分行 │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叁仟玖佰伍拾玖元│0000000 ││├─┼─────────┼─────────┼───────────┼────────┼────────┼──┤│2│達易工業社 洪淑美│台北銀行豐原分行 │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柒萬零伍佰元│0000000 ││├─┼─────────┼─────────┼───────────┼────────┼────────┼──┤│3│陳世斌│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貳仟玖佰肆拾元 │0000000 │││ ││行│││││├─┼─────────┼─────────┼───────────┼────────┼────────┼──┤│4│佳暐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肆仟捌佰叁拾元 │0000000 │││ │司│雅分行│││││├─┼─────────┼─────────┼───────────┼────────┼────────┼──┤│5│郭建華│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壹拾萬元│0000000 │││ ││雅分行│││││├─┼─────────┼─────────┼───────────┼────────┼────────┼──┤│6│協王企業社 林文峯│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大│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伍萬壹仟元│0000000 │││ ││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