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七六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七六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一七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蕭自誠│第一商業銀行南陽分│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叁仟捌佰伍拾元 │0000000 │││ ││行│││││├─┼─────────┼─────────┼───────────┼────────┼────────┼──┤│2│國貿企業社 張崇基│中興商業銀行民權分│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叁仟叁佰肆拾元 │0000000 │││ │、巫燿__│行│││││├─┼─────────┼─────────┼───────────┼────────┼────────┼──┤│3│千威機械五金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叁仟伍佰肆拾伍元│AQ0四七八一一│││ │司│權分行│││八││├─┼─────────┼─────────┼───────────┼────────┼────────┼──┤│4│千威機械五金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肆仟玖佰叁拾伍元│AQ0四九四五三│││ │司│權分行│││五││├─┼─────────┼─────────┼───────────┼────────┼────────┼──┤│5│劉有福│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仟伍佰肆拾元 │0000000 │││ ││行│││││├─┼─────────┼─────────┼───────────┼────────┼────────┼──┤│6│其毅工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叁仟柒佰肆拾玖元│0000000 │││ ││行│││││├─┼─────────┼─────────┼───────────┼────────┼────────┼──┤│7│駿辰精密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壹仟貳佰陸拾元 │0000000 │││ │劉錦駿│行│││││├─┼─────────┼─────────┼───────────┼────────┼────────┼──┤│8│壯鋼機械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貳仟貳佰零伍元 │0000000 │││ │司 紀秋雄│行│││││├─┼─────────┼─────────┼───────────┼────────┼────────┼──┤│9│豐英有限公司 楊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壹仟貳佰陸拾元 │0000000 │││ │堃│平分行│││││├─┼─────────┼─────────┼───────────┼────────┼────────┼──┤│0│豐英有限公司 楊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貳仟陸佰貳拾伍元│0000000 │││1│堃│平分行│││││├─┼─────────┼─────────┼───────────┼────────┼────────┼──┤│1│良隴工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貳仟柒佰叁拾元 │0000000 │││1│廖金財│平分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