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 聞紙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 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長伸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壹拾壹萬玖仟柒佰│0000000 │ │ │ │張正中 │台中分行 │ │壹拾伍元 │ │ │ ├─┼─────────┼─────────┼───────────┼────────┼────────┼──┤ │2│僑真國際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捌萬伍仟零壹拾叁│0000000 │ │ │ │劉秀琴 │台中分行 │ │元 │ │ │ ├─┼─────────┼─────────┼───────────┼────────┼────────┼──┤ │3│興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黎明分行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捌萬叁仟玖佰貳拾│0000000 │ │ │ │司 高啟嵐 │ │ │玖元 │ │ │ ├─┼─────────┼─────────┼───────────┼────────┼────────┼──┤ │4│東印貿易有限公司 │華僑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玖仟肆佰陸拾壹元│0000000 │ │ │ │黃勇麟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