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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七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七號

聲請人
台灣色料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秀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合承塑膠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伍萬壹仟肆佰伍拾│HC000三九七│││ │限公司 林素琴│分行││元│二││├─┼─────────┼─────────┼───────────┼────────┼────────┼──┤│2│台享塑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六月十日│捌仟壹佰玖拾元 │WA四八六七五0│││ │陳金釵│行│││六││├─┼─────────┼─────────┼───────────┼────────┼────────┼──┤│3│台享塑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五月十日│捌仟壹佰玖拾元 │WA四八六七五0│││ │陳金釵│行│││五││├─┼─────────┼─────────┼───────────┼────────┼────────┼──┤│4│永翔化學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叁萬叁仟玖佰壹拾│MA二一六二六四│││ │限公司 林漢新│中分行││伍元│0││├─┼─────────┼─────────┼───────────┼────────┼────────┼──┤│5│忠信顏料塑膠工業有│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六月十日│陸萬伍仟壹佰元 │NC七七八四三五│││ │限公司 陳瑞宗│行│││0││├─┼─────────┼─────────┼───────────┼────────┼────────┼──┤│6│忠信顏料塑膠工業有│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七月十日│玖萬壹仟壹佰陸拾│NC七七八四三五│││ │限公司 陳瑞宗│行││陸元│一││├─┼─────────┼─────────┼───────────┼────────┼────────┼──┤│7│正樺化工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壹拾壹萬叁仟肆佰│PC0四一0九八│││ │楊錫基│行││元│一││├─┼─────────┼─────────┼───────────┼────────┼────────┼──┤│8│范靜玲│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陸仟肆佰捌拾肆元│DL六0八二六一│││ ││里分行│││三││├─┼─────────┼─────────┼───────────┼────────┼────────┼──┤│9│京元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壹拾貳萬陸仟元 │NC七六四六八0│││ │莊宏年│路分行│││六││├─┼─────────┼─────────┼───────────┼────────┼────────┼──┤│0│東記塑化實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貳萬叁仟捌佰元 │AR0四二八二五│││1│限公司 張秋龍│甲分行│││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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