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色料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秀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 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 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合承塑膠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伍萬壹仟肆佰伍拾│HC000三九七│ │ │ │限公司 林素琴 │分行 │ │元 │二 │ │ ├─┼─────────┼─────────┼───────────┼────────┼────────┼──┤ │2│台享塑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捌仟壹佰玖拾元 │WA四八六七五0│ │ │ │陳金釵 │行 │ │ │六 │ │ ├─┼─────────┼─────────┼───────────┼────────┼────────┼──┤ │3│台享塑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捌仟壹佰玖拾元 │WA四八六七五0│ │ │ │陳金釵 │行 │ │ │五 │ │ ├─┼─────────┼─────────┼───────────┼────────┼────────┼──┤ │4│永翔化學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叁萬叁仟玖佰壹拾│MA二一六二六四│ │ │ │限公司 林漢新 │中分行 │ │伍元 │0 │ │ ├─┼─────────┼─────────┼───────────┼────────┼────────┼──┤ │5│忠信顏料塑膠工業有│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陸萬伍仟壹佰元 │NC七七八四三五│ │ │ │限公司 陳瑞宗 │行 │ │ │0 │ │ ├─┼─────────┼─────────┼───────────┼────────┼────────┼──┤ │6│忠信顏料塑膠工業有│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七月十日 │玖萬壹仟壹佰陸拾│NC七七八四三五│ │ │ │限公司 陳瑞宗 │行 │ │陸元 │一 │ │ ├─┼─────────┼─────────┼───────────┼────────┼────────┼──┤ │7│正樺化工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壹拾壹萬叁仟肆佰│PC0四一0九八│ │ │ │楊錫基 │行 │ │元 │一 │ │ ├─┼─────────┼─────────┼───────────┼────────┼────────┼──┤ │8│范靜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陸仟肆佰捌拾肆元│DL六0八二六一│ │ │ │ │里分行 │ │ │三 │ │ ├─┼─────────┼─────────┼───────────┼────────┼────────┼──┤ │9│京元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壹拾貳萬陸仟元 │NC七六四六八0│ │ │ │莊宏年 │路分行 │ │ │六 │ │ ├─┼─────────┼─────────┼───────────┼────────┼────────┼──┤ │0│東記塑化實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貳萬叁仟捌佰元 │AR0四二八二五│ │ │1│限公司 張秋龍 │甲分行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