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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二三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報清算完結及聲請指定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聲報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准予備查。

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簿冊及文件,指定由甲○○保存。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指「簿冊及文件」,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報清算完結及指定其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歷次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備查,並指定由原任清算人甲○○為台中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二三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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