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婚字第1267號
-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反訴履行同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