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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267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婚字第1267號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反訴履行同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26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