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六號
- 原告
- 橋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鎧璽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許冰芬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