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寶鼎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瑞煙 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佶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佶霖營造有限公司之章程或其他事證證明丙○○為清算人,否則依據公司法七十九條、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五日內,補正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定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