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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一號

原告
弘誠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被告
智晟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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