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51號
- 原告
- 弘誠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傑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世川 律師
- 被告
- 智晟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 被告
- 七弄三九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仕賢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靖閔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51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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