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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51號

原告
弘誠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
被告
智晟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被告
七弄三九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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