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弘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及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智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68,000元(本訴150萬元,反訴部分468,000 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