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 送達代收人 尤淑美 被 告 美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揚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惠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