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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七號

原告
昭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峰
被告
玖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仁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戴博誠

~B書 記 官 蔡秀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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