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83號
- 上訴人
- 新道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子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子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