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被 告 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天民 被 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梅愛珠 被 告 清峰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清雲 訴訟代理人 洪明德 被 告 行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 行 訴訟代理人 李信德 被 告 九洲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甘鳳嬌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 被 告 聲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律師 被 告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燦燃 被 告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景曜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第一0六二七三號「隔熱浪板結構改良」專利舉發案審 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 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固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新型第一0六二七三號「隔熱浪板結構改良 」專利。然原告所擁有之前述新型專利,業經案外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 發之事實,有專利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從而,在原告所擁有之新型專利是否存 在,於專利主管機關認定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民四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