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昭錦
- 被告
- 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天民
- 被告
-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梅愛珠
- 被告
- 清峰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清雲
- 訴訟代理人
- 洪明德
- 被告
- 行茂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 行
- 訴訟代理人
- 李信德
- 被告
- 九洲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甘鳳嬌
- 訴訟代理人
- 楊山池律師
- 被告
- 聲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如律師
- 被告
-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燦燃
- 被告
-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蕭景曜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第一0六二七三號「隔熱浪板結構改良」專利舉發案審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固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註冊新型第一0六二七三號「隔熱浪板結構改良」專利。然原告所擁有之前述新型專利,業經案外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之事實,有專利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從而,在原告所擁有之新型專利是否存在,於專利主管機關認定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民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