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7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清峰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行茂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九洲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 被 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被 告 聲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5月24日裁定命在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訴 訟程序。 二、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後,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