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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7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7號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被告
清峰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壬○○
被告
行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九洲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
被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被告
聲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5月24日裁定命在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後,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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