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7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清峰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行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九洲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 被 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被 告 聲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 陳麗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