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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己○○、辛○○、癸○○

  • 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清峰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7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台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清峰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行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九洲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 被   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 被   告  聲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 陳麗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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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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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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