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適茂國際有限公司、玉丞實業有限公司、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二號 原 告 適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曉怡律師 被 告 玉丞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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