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號
- 原告
- 亞碩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巷143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峰 律師
- 被告
- 峰碩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巷131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秀瑜 律師
陳大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新型第204741號「氣體製造機之分子篩筒結構」專利舉發案,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5月17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業已因舉發人撤回而終結,有智慧局於97年1月14日發文,文號(97)智專三(三)05051字第09720031740號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