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33號
- 原告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慧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子○○
- 訴訟代理人
- 丑○○
- 被告
- 中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國治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捷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鉅瑋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律師
- 被告
- 家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癸○○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據以請求被告拆除其等所有建物所使用隔熱浪板之專利法第84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之虞,聲請大法官會議就該法律條文是否違憲加以解釋,並於民國94年3月10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上述條文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述釋憲聲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有司法院大法官第1279會議議事錄節本1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