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森森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 告 顯祥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黃新礦 丁○○ 麗車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野田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 被 告 鈞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3年12月22日,以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一號「動力環保活化器」新型專利 舉發案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台北高等法院94年28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