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丙○○
- 被告麗車屋汽車用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麗車屋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2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92年及93年間該公司全部進口報單(如95年8月25日 答辯狀附證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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