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9號
- 上訴人
- 麗車屋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7,4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7,4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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