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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破字第五六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破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鑫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聰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鑫泰紡織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從事織布、印染整理布料等為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間起即因紡織業不景氣及營運成本過高,致週轉不靈,且無力支付票款而遭退票並列為拒絕往來戶,嗣雖勉力營運,終致九十三年十月底即全面停工,總計積欠貨款及借款債務高達新台幣(下同)五千八百三十五萬七千八百四十九元,且債權人有八十六人,以及積欠六十一位員工薪資共計三百零二萬九千一百三十元皆無法償還;然聲請人目前資產(即存於第一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現金一百零九萬五千九百六十二元、應收帳款四百萬一千三百七十八元、資產設備七百萬六千二百七十七元及庫存原物料價值二百九十六萬六千六百五十五元)共計一千五百零七萬零二百七十二元,並提出債權人清冊及其債權金額表、應付薪資明細、債務人清冊及可收取債權金額表、存摺影本、應收帳款明細及統一發票影本、九十三年度財產目錄及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期末存貨明細表等件為證,顯見聲請人雖非毫無資力,但資產顯已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爰聲請裁定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若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或破產財團雖勉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足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意旨,應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而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九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三0七五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次按,財團費用包括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②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④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而財團債務包括①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②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③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及④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破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雖舉出債權人清冊及其債權金額表、應付薪資明細、債務人清冊及可收取債權金額表、存摺影本、應收帳款明細及統一發票影本、九十三年度財產目錄及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期末存貨明細表等件為證,為鑫泰紡織有限公司之資產及負債之說明,復核與到庭之債權人尚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祥彰、科宏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晟權、九聚興業有限公司代理人胥秀珍、蔚鑫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謝明蒼、甲○○之代理人王林桂枝分別陳述之債權相當,而堪信有債權存在。然由上開提出之存於第一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現金一百零九萬五千九百六十二元存摺,經向該分行函查,前開存款帳戶內之一百零九萬五千九百六十二元,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存入一百零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二元,加上原有餘款八萬二千一百一十元所得,惟該帳戶旋於同日即提領一百萬元,僅於餘款九萬五千九百六十二元,嗣後陸續發生十萬元以內之存提交易,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該帳戶僅餘三元存款,顯見聲請人雖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時記載之聲請人現金資產一百零九萬五千九百六十二元,但實際上當時該存戶餘款為零元,足徵聲請人之聲請內容不實;其次,聲請人雖主張尚有資產即「應收帳款」四百萬一千三百七十八元、「資產設備」七百萬六千二百七十七元及「庫存原物料價值」二百九十六萬六千六百五十五元,並提出應收帳款明細及統一發票影本、九十三年度財產目錄及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期末存貨明細表等件為證;然查上開應收帳款明細、九十三年度財產目錄及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期末存貨明細表等件,皆為聲請人自己所製作,且資產設備究價值多少,庫存原料究數量及價值有多少,既未經過評估,自難判定其價值,且本院限期命聲請人提出前述資產價值之證明文件,迄今聲請人仍為提出。是本院自無從得知構成破產財團之數額究為多少?是否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具破產之實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相對人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夏一峯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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