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號
- 聲請人
- 巨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建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宣告巨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曾慶崇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近年因經濟不景氣,致負債高達新台幣(下同)一千九百五十九萬五千三百二十八元(如附表一所示)無法償還,然聲請人目前資產僅餘價值約四百四十九萬八千五百四十五元之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存款、應收帳款,是聲請人之財產顯已不足清償債務,並早已停止支付,為此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與債務人名冊為證,聲請裁定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所積欠如附表一所示各債權人之債務,有本院八十八年度票字第二0四九七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件、本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四八二五0號支付命令影本一件、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一件在卷可憑;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前開土地經鑑價為四十八萬六千元,前開房屋經鑑價為一百一十八萬零二百零四元,經本院執行處執行三次拍賣程序(前開房地第三次拍賣總價為一百三十一萬元),仍無人應買,再經行特別拍賣程序,仍無人聲請承買,而依法視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等事實,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九三七四號卷核閱無誤;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存款、應收帳款,並據聲請人提出存摺影本二件、契約書影本一件為證,是聲請人主張以其資產狀況已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等情,尚非無據。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卿和
~B法院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額(新台幣)
一、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百萬元
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零三十萬元
三、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二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二十八元
(其中一百五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七元為
營利事業所得稅,七十一萬一千四百四
十一元為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