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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工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樂潔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B 法 官 許秀芬~B 法 官 戴博誠

~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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