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五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萬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本院臺中
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八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
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聲明:
㈠上訴人方面:⑴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三一八之二三八地號土地上高一八○公分、寬十公分之圍牆拆除,將土地返還上訴人。
㈡被上訴人方面:如主文所示。
二、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三、上訴人雖以:地政事務所人員並未通知上訴人測量,上訴人亦未見地政事務所人員前往實地測量,且原審卷附測量成果圖與現實不符,系爭圍牆確實占用上訴人之土地,不論系爭圍牆是何人所建,只要占用上訴人之土地,被上訴人是建商,就應將圍牆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上訴人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查:
㈠本件原審就系爭圍牆是否確實有占用上訴人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三一八之二三八地號土地之事實,曾囑託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人員亦確實至現場測繪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測量原謝蒼峰於原審結證無訛,並據原判決說明甚詳,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本件未進行實地測量云云,洵不足採;至上訴人指摘卷附測量成果圖與現實不符部分,並未就卷附測量成果圖有如何顯可疑為與現場狀況不符之處為具體之主張、舉證,其空言指摘測量成果圖於現場實況不符,亦不足採。
㈡又上訴人主張系爭圍牆為被上訴人所建,既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上訴人自應就系爭圍牆確係被上訴人所建乙節,負舉證之責任,惟微論上訴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經原審調查之結果,系爭圍牆並非上訴人所建(見原審卷第三十八頁背面),系爭圍牆並係坐落在訴外人朱美子所有同段三一八之六四八地號土地上,而非坐落於上訴人所有之前開土地上等情,亦據原判決闡述甚詳,上訴人既不能舉證證明系爭圍牆確係被上訴人所建,且系爭圍牆亦非坐落於上訴人所有之前開土地上,則上訴人訴請非系爭圍牆所有人、無權處分系爭圍牆之被上訴人拆除系爭圍牆,顯屬無據,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所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暨防禦方法,經審酌於判決結果已無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許冰芬~B法官 何世全~B法官 呂麗玉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