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 被上訴人 得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明德 律師 黃雅琴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B 法 官 李悌愷 ~B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