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一七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
萬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七六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佰萬元(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定存單,面額各新台幣壹佰萬元肆張,號碼各為CDK00八一七七號、CDK00八一七八號、CDK00八一七九號、CDK00八一八0號),准予發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七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肆佰萬元(即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定存單,面額各新台幣壹佰萬元肆張,號碼各為CDK00八一七七號、CDK00八一七八號、CDK00八一七九號、CDK00八一八0號)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七六三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前開提存金,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五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和解筆錄一份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洲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