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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相對人
舜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相對人
乙○○

        甲○○

        己○○

        庚○○

        戊○○原名張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壹仟壹佰零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周靜秀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佰零肆萬零壹元     │繳四五元,0000000元  │
├────────┼─────────────┼──────────────┤
│第一審送達費  │壹仟壹佰零貳元      │繳三五一元,六八0元,    │
│                │                          │  七三元,退二元。          │
├────────┼─────────────┼──────────────┤
│合    計  │壹佰零肆萬壹仟壹佰零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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