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勝彥、甲○○
- 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憲政
- 被告金豐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 理 人 李憲政 送達代收人 林福春 相 對 人 金豐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F0 ~T40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肆萬肆仟元 │ │ ├─────────────┼─────────────┼──────────┤ │合 計 │壹拾肆萬肆仟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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