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冠恆會計師事務所
- 相對人
- 崇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崇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崇佑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之營利所得稅,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宗賢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