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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惟須相對人已離開原住所,遷移不明,聲請人不知其居住所,始得為之。次按,對於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應行送達與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信函,因該公司業已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函件及原信封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掛號郵件信封上,郵政機關固以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遷離臺中市○○路○段一0一號廿樓為由,而將函件退回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另曾對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立興之住居所:臺中市○○區○○路二三八巷十一號八樓之一及臺中市○○路○段一三三巷八號五樓亦為送達,且同為遷移不明而致送達不到之證據供核,核與首揭法條規定要件不符,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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