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1 日
- 原告甲○○、聲請對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惟須相對人已離開 原住所,遷移不明,聲請人不知其居住所,始得為之。次按,對於法人、中央及 地方機關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應行送達與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信函,因 該公司業已遷移不明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函件及原 信封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掛號郵件信封上,郵政機關固以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遷離臺中市○○路○段一0一號廿樓為由,而將函件退回聲請人,惟聲請人並 未提出另曾對太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陳立興之住居所:臺中市○○ 區○○路二三八巷十一號八樓之一及臺中市○○路○段一三三巷八號五樓亦為送 達,且同為遷移不明而致送達不到之證據供核,核與首揭法條規定要件不符,聲 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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