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允泰齒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忠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請求強制執行交付帳冊(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0七八 八號)係依據兩造間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之和解,相對人於和解時為公 司監察人,依法可查閱公司之帳冊,聲請人乃同意交付帳冊。惟聲請人股東會業 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改選監察人,改選後之監察人為簡培玉,相對人之監 察人職務即已遭解任,依法無權再要求聲請人交付帳冊,爰依法提起執行異議之 訴(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且有停止執行之必要云云,惟經本院審 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結果,聲請人提起該執行異議 之訴,固屬事實,惟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而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是本院認為本件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 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