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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五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五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己○○
相對人
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七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五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四人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啟煒~F0~T40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編號│費  用  項  目 │金      額(單位:新臺幣)│
├──┼─────────┼────────────────┤
│ 一 │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          │
├──┼─────────┼────────────────┤
│ 二 │第一審送達郵費    │伍佰貳拾陸元                    │
├──┼─────────┼────────────────┤
│ 三 │公示送達登報費    │貳佰伍拾元                      │
├──┼─────────┼────────────────┤
│ 四 │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 五 │第二審裁判費      │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        │
├──┴─────────┴────────────────┤                                                                                                  年度  字第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年度上字第     號
│備註:編號一至四,合計壹拾萬捌仟肆佰陸拾柒元,由相對人連帶│
│      負擔。                                              │
│      編號五由相對人乙○○負擔。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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