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三號 聲 請 人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永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二四九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 供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五0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 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為此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正本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 記表影本各一件,聲請返還擔保物。 二、按供擔保提存物之返還,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 定,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而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 物,究應由何法院管轄?依實務及學者通說,均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 項規定所謂之法院,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亦即應以命供擔保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蓋聲請事件之管轄,除訴訟法另有明文規定外,專為訴訟事件而設之民事訴訟 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管轄規定,應無適用餘地,因之,應依各聲請事件之性質 及有關規定,定其管轄法院。關於變換提存物之聲請,本法亦未規定由何法院管 轄,但向由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因准許變換與否,以由命供擔保法院斟酌為宜 ,同理,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應否准許,亦應由命供擔保之法院斟酌為妥。況返 還提存物之聲請,雖非命供擔保裁定之撤銷,其實際效果則無不同,裁定之撤銷 應由原裁定法院為之,返還擔保之聲請,自不宜例外。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命聲請人供擔保七十五萬原或同額之臺 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准其假處分之請求,此有該院九十三年度裁 全字第二二四九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返還提存物, 即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玆聲請人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 石 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