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九號
- 聲請人
- 華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八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計 算 書項 目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四萬七千一百零三元第一審送達費 五百八十七元第二審裁判費 七萬零六百五十三元第二審送達費 九百七十三元小計 一十一萬九千三百一十六元相對人應負擔 七萬一千五百九十元。
五分之三之數額(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