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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
洪耀聰即弘業工程行
相對人
統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紂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向鈞院聲請對相對人所有之財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對相對人所有之財產進行假扣押執行在案,後聲請人聲請撤回該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復經聲請人以臺中法院郵局第四一七四號存證信函發函予相對人請於二十日之法定期間行使權利,惟該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遭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載明「遷移不明」之退郵信封件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戴博誠

~B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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