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
- 聲請人
- 百年工程行即陳吳芬綺
- 送達代收人
- 詹雅婷
- 相對人
- 冠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孟津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二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0六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九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因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支出,並經判決由其負擔,是第二、三審訴訟費用部分,本件毋庸論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 │含支付命令聲請費肆拾伍元 │ ├────────┼─────────────┼──────────────┤ │第一審鑑定費 │壹萬伍仟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陸佰貳拾柒元 │ │ ├────────┼─────────────┼──────────────┤ │合 計 │叁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