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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六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六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代理人
己○○
相對人
祐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黃廣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松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上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淑桃
相對人
互比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三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各依附表第二項所列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陳靖騰~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壹、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叁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壹仟捌佰貳拾玖元              繳交郵票1945元,退郵116元
  合        計   叁拾柒萬玖仟零柒拾元
貳、各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一、相對人黃廣吉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為七十四分之三,為壹萬伍仟
    叁佰陸拾捌元(379070×3/74=1536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相對人松展有限公司,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為三十七分之一,為壹萬零貳佰肆拾
    伍元(379070×1/37=102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相對人上欣實業有限公司,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為三十七分之四,為肆萬零玖佰
    捌拾元(379070×4/37=4098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相對人互比數興業有限公司,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七十四分之五,為貳萬伍仟陸
    佰拾叁元(379070×5/74=256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五、相對人祐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為
    七十四分之五十六,為貳拾捌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379070×56/74=28686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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