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止完結 清算。 聲請費用由康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康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尚未核定民國九十二年度、九十三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六月 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即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四七號民事聲請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止完結 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 石 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