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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三四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三四號

聲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送達代收人
辛○○
相對人
紫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乙○○

         己○○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費用新台幣叁佰玖拾元,已退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美蒼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叁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   │
├────────┼─────────────┼──────────────┤
│合    計  │叁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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