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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一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一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仕茂企業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仕茂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仕茂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而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期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茲因現務尚無法了結,致無法清算完結,爰再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八十三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查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  法 官  陳卿和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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