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二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台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強
- 相對人
- 王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銘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提出對於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之意見。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台中市政府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王暘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二、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宗賢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