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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二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相對人
王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台中市政府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台中市政府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王暘營造有限公司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郵費壹佰玖拾元(原為壹仟零柒拾元,已退還捌佰捌拾元),共計壹萬貳仟玖佰零捌元。至於聲請費肆拾伍元為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之費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業經裁定由聲請人負擔,自不得計入本件訴訟費用額。從而,相對人台中市政府應負擔上揭訴訟費用五分之一,即貳仟伍佰捌拾貳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宗賢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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