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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九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九號

聲請人
黑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佐淦
送達代收人
林清漢
相對人
施育仁即中農商行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若相對人並未遷移或聲請人不知相對人是否居住於該處所,則與前開規定不合,尚不得逕以公示送達方式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遷移不明,然戶籍地址並未變更,是該存證信函遭退回,而無從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民事裁定、提存書、戶籍謄本等件為憑。

三、經查:經核對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郵局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並非「查無此人」或「遷移新址不明」等事由,以茲證明相對人確未居住於該址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既無住居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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