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二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台灣建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尚有部分債權債務未釐清,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前聲請展期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惟仍未能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