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四六號 聲 請 人 許志成即萬建順工程行 相 對 人 慶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0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拾肆萬元, 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四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 八十四萬元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度存字第一六0一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 茲因本件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前開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情,並提出 和解筆錄、提存書、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各一份為證,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